加工贸易及保税业务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登记手册》;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开设合帐→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3、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台帐,流程同第1款;C类企业一律
设台帐,流程同第2款。
4、网上审批流程:
企业网上录入合同数据→扫描单证→网上申报→一步达预审→海关
审核→海关网上发送回执→企业办理台帐等手续→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1、不设台帐的手册;自受理完整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开设台帐的手册;自受理完整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开
出台帐联系单。
3、上述时限均不包含进出口商品审价、归类、验厂、办理台帐手续及特殊情况需处理的时间。
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延期审批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客供辅料备案
一、递交单证
1、出口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2、进口发票;
3、《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免税申请表》(加盖公章)
以上单证均需一式二份。
二、工作流程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免表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完整单证起当场办结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填写《合同延期申请表》→预录入‘延期申请’→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合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交海关→核发延期后的《登记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变更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异地加工备案
一、本关区经营企业委托外关区企业加工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6、以上单证的全套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接收单证→海关审核→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三)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二、外关区经营企业委托本关区企业加工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加封的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关封;
2、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深加工结转计划报备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转出企业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递交转出地海关→海关审核备案→转出地海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交转入地海关、海关审核备案→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外发加工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三、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下厂验核除外)。
说明;
1、外发加工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生产成品的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
3、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必须全部运回本企业。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
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单证。
二、工作流程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完整单证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余料结转
一、递交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转入、转出《登记手册》;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联系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经办人初审→下厂核实→科长审核→企业办理结转报关
三、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市批时限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出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通关科预归类审价→报关行预录入→海关审单→海关接单并开具专用缴款书→经营单位凭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经营单位将经银行盖章的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交海关留存。
三、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完整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
三、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规定,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梢联系单。
说明;
1、手册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海关申请报核。
2、《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称、数量、各种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各项出口成品的实际单耗,进口总值以及余料、边角料、废料等情况。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有列明不作价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预录入公司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经办人初审→科长审核→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
一、递交单证
1、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复印件;
6、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7、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8、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10、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有关单证→主管海关初审→直属海关审批→出具批复文件
三、工作时限
1、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2、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批复文件
说明;
1、申请设立专用型公共保税仓库的,除以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符合消防、环保、质检、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如经营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必须取得经贸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颁布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取得《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等。
2、具体设立标准请按照总署105号令规定。
申请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一、递交单证
1、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复印件;
5、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7、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保税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有关单证→主管海关初审→直属海关审批→出具批复文件
三、工作时限
1、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2、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3、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批复文件。
说明;
具体设立标准请按照总署105号令规定。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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