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管 理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一)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时递交单证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报关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3、企业章程;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5、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6、所聘不少于5名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8、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9、其他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时递交的单证
1、杭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定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的椭圆型章)刻制。
(三)工作流程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时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资料→所在地海关受理(视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后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尔后以关、办或处的名义上报杭州海关企管处;→杭州海关企管处审核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所在地海关,由所在地海关通知申请人→报关企业申请人经杭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许可期限
自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一)申请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时递交单证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如下规定的证明材料:(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时递交的单证
1、杭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工作流程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向拟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拟注册所在地海关受理(视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进行初审,尔后以关、办或处的名义上报杭州海关企管处→杭州海关企管处审核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所在地海关,由所在地海关通知申请人→分支机构申请人经杭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分支机构提交材料给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许可期限
自受理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2)企业注册资本;(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到注册地现场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持材料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受理后(视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进行初审,并以关、办或处的名义上报杭州海关企管处→杭州海关企管处审核后,出具《准予变更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决定书》,并告知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通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变更。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一)递交单证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1)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注册地海关受理(视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后进行初审后,以关、办或处的名义上报杭州海关企管处→杭州海关企管处审核后,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所在地海关,由所在地海关通知申请人→注册地海关根据杭州海关企管处出具的《准予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书》,在《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上添加有效期延续时间(有效期限两年),并加盖注册登记印章。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企业、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换证
(一)注册登记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上述登记单证→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换证需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换证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注册地海关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新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三年。
(五)工作时限
自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换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变更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收发货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准予变更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海关进行审核决定同意→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变更。
(三)办理期限
当场办理。
报关单位注销注册登记流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递交单证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二)工作流程
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持有注销注册登记情形的材料至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审核是否属于注销注册登记六种情形范围,审核有否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审核通过后,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注销操作。
(三)工作时限
视企业办结海关有关手续而定
企业分类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根据海关总署第71号令《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海关依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评定,并根据企业从事与海关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守法和违法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一)评定时间
企业可对照有关评定条件,随时主动向海关提出A类管理申请,海关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评定。
(二)A类管理企业评定标准
1、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连续6个月(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企业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2年(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2年)企业: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2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且海关统计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3、连续2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5、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6、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7、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8、从事加工贸易的A类企业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管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递交材料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商务部或原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对照A类企业管理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5、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报关员注册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报关员注册的变更
(一)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
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变更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变更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报关员注册的延续
(一)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延续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延续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二)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三)工作流程
提交申请→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办理注销
(四)办理期限
当场办理。
承运企业管理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度,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箱式货车需递交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车厢批准证明书》。
提交本条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三)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不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四)工作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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