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减免税
一、项目备案递交单证
(一)国内投资项目(代码78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 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代码601, 602, 603, 78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以上两项结转项目不需提供,结转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的合同、章程;
8、《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代码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科教用品项目(代码401)
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需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A.高等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B.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C.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D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4、《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远洋渔业项目(代码417)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远洋渔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远洋渔船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
5、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
6、企业法人印章印模;
7、代理群众渔船从事北太平洋鱿钓生产的企业、与被代理渔船签定的代理协议;
8、《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远洋船舶设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代码420)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农业部渔业局和海关总署审核出具的《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正本;
3、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
(七)自有资金项目(代码79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原件;
3、出口型企业(需有年检审核情况)、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类企业相对应的批准证书;
4、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合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合同章程;
6、《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八)残疾人用品项目(代码913)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4、企业进口货物用途说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减免税进出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九)无偿援助项目(代码201)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出口物资证明》正本及进口物资清单;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证明函:
4、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5、《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法定代表人签名);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救灾捐赠、扶贫慈善性捐赠、国批减免项目不需备案。
★工作流程:
现场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处长审批。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的备案需将全套单证报关税处进行复审
★工作时限:
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现场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需上报总关审核的减免税备案申请,现场海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上报关税处,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关税处自收到各单位上报的电子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向关税处提供全套书面资料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关税处自收到全套有效书面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或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总署,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酌情延长时间。
二、减免税审批递交单证
(一)国内投资项目(代码78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及附件、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发票;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代码601, 602, 603, 78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及附件、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发票;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代码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及附件、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科教用品项目(代码401)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及附件、进口货物清单;
3、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4、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无偿援助项目(代码201)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及物资清单;
3、进口发票;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六)残疾人用品项目(代码413)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3、进口合同、发票等;
4、企业进口货物用途说明;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七)远洋渔业项目(代码417)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远洋渔船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企业加盖公章);
3、发票、全程提单;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八)远洋船舶设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代码420)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和农业部渔业局出具的《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正本;
3、农业部渔业局和海关总署审核出具的《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正本复印件;
4、发票;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九)自有资金项目(代码79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发票;
3、《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4、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货款中标项目(代码611)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国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
3、(国际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4、《中标通知书》;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十一)救灾捐赠项目(代码801)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由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章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口证明》及《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3、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十二)扶贫慈善捐赠项目(代码802)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境外捐赠函正本;
3、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4、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的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等受赠人接受境外捐赠的项目,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申请免税。
(十三)国批减免项目(代码898)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及发票;
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审批表》;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工作流程:
现场海关经办人员收到齐全有效单证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处长进行三级审批。根据规定需报关税处审批的征免税申请通过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上报关税处进行审批。
★ 工作时限:
海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资料之日为受理之日。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现场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需上报总关审核的减免税备案,现场海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上报关税处,经审核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关税处自收到各现场上报的电子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向关税处提供全套书面资料的减免税申请,关税处自收到全套有效书面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或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总署,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经主管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酌情延长时间。
业务咨询: 0577-617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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