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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发布单位: 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08-04-01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2-2008-00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经营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78日颁布,自20011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保税仓库

 

1、经营保税仓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6)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7)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口监管仓库

 

1、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2、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内地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管仓库;

 

3、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担缴纳税款等义务的能力。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申请书》及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税务部门颁发的经营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如仓库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特殊许可证件;

 

6、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7、经营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8、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管理帐册、制度;

 

4、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程序:

 

1、企业向主管海关递交资料。

 

2、海关审核单证。

 

3、海关实地验仓。

 

4、海关审批。

 

5、海关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海关对仓库验收。

 

7、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申请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