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简称“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和同一关区内的深加工结转)。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条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结转申请应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效期内;
4、转入企业应在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结转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转出企业申请时提交《申请表》,转入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经转出地海关核准的由转出企业提供的《申请表》);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表》及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经批准的《申请表》,凭《申请表》和加工贸易手册分别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结转报关手续。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样式(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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