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经营企业已经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承揽企业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且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3、经营单位与承揽企业已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4、外发加工的期限未超过手册的有效期;
5、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没有因涉嫌走私、违规而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情事;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经营单位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
4、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揽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承揽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经批准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凭以开展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活动。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附件: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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