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作放弃处理,包括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及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的放弃。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出口加工成品、退运进口料件,或在出口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法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作内销补税或退运处理;
2、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来料加工货物的放弃需经物权所有人同意。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3、经营企业填写的《加工贸易货物放弃清单》;
4、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文件。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实际核对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的品名、数量等情况。
3、审批通过
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书,企业凭以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审批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1
附件:《加工贸易货物放弃清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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