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经营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文件,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帐
经海关审核准予备案的,经营企业凭《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领取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帐的合同,经营企业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登记手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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