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经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合同延期、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变更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除外);
3、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同意,涉及保证金台帐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领取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经营企业到海关领取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登记手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其他说明:
1、登记手册备案料件、成品已有进口、出口的,不得变更或删除该料件或成品的商品项号、品名、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
2、出口合同和成品单损耗的变更应当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提出;
3、加工贸易手册的延期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附件:合同延期、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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