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加工贸易企业将一本登记手册内的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
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未使用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
3、剩余料件申请转入的是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登记手册;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加工厂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缴纳)。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表》(一式二份);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领取批件
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书,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业务咨询电话:0577-61733010
附件:《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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